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辽宁省东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简称基金会,下同)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确保捐赠项目顺利实施,根据《辽宁省东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基金会项目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实施的项目必须在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以促进东北财经大学的建设和发展为目标,保证捐赠资金完全用于发展东北财经大学的教育事业及社会公益事业。
第二章 捐赠流程
第三条 基金会、学校内单位与捐赠方接洽,了解捐赠意向,起草捐赠协议(或合同)等,并根据需要制定捐赠项目的专项管理办法。
第四条 基金会与捐赠方签订双方捐赠协议(或合同),或基金会、捐赠方、受益方签订三方捐赠协议(或合同),并可根据需要举行捐赠仪式。捐赠协议(或合同)一式两份或三份,由各方分别保管。
第五条 捐赠款到账后,向捐赠方开立捐赠收据,颁发捐赠证书。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对于有明确用途的限定性资金,捐赠款到账后基金会秘书处通知受益方,由受益方填写《辽宁省东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立项申请表》提交至基金会,基金会审核批准后,予以立项。
第七条 对于无明确用途的非限定性资金,校内各单位(部门、个人)可根据需要,填写《辽宁省东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立项申请表》提交至基金会,基金会审核批准后,予以立项。
第八条 项目立项申请按以下标准进行审批:
1. 申请限定性资金项目,由基金会秘书长、理事长签字审批。
2. 申请非限定性资金项目,金额在3万元(含)以下的,需经基金会理事长签字审批;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的,需通过基金会理事会决议,且理事长签字审批;
第九条 受益方需在申请项目时明确项目负责人及联系人,基金会需明确专人负责项目进展。
第四章 项目跟踪
第十条 项目执行的过程中,受益方需定期向基金会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立项当年完成的项目,在项目完结一个月内提交该报告;跨年度执行的项目,自项目执行第二年开始,每年1月10日前提交该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完结时,受益方应在项目完结一个月内向基金会提交结项报告。
第五章 项目的续签及完结
第十二条 项目结束前,基金会配合受益方将项目前期执行情况、项目续签的意义等材料寄送到捐赠方并征求捐赠方是否有新的捐赠及续签该项目等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结束后,基金会配合受益方将项目整体运行情况、项目经费使用清单、专家对该项目的评审意见、项目产生的社会效应、受益方的感谢信等材料寄送捐赠方。
第十四条 若项目没有续签或捐赠方没有新的捐赠,基金会配合受益方,定期向捐赠方寄送东北财经大学最新信息等材料。
第六章 项目的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东北财经大学校内各单位(部门、个人)所获得的捐赠款项必须进入基金会账户,并按项目管理,项目资金须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管理办法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使用前须填写预算申请。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各单位项目资金使用申请情况,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制定用款计划,上报理事会。
第十七条 在立项当年即可完成的项目,立项申请表中项目总额即为项目预算金额,通过立项审批后即可使用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需要跨年度执行的项目,在申请立项时所填写的本年预算支出为立项当年预算资金;跨年度执行的项目成立次年起,受益方须在每年3月15日前填写本年度《项目资金年度预算表》提交至基金会,经批准后方可使用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基金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按协议、管理办法、申请内容使用资金的,基金会有权不予报销;对于已经拨付的资金,基金会有权收回。
第七章 项目的评审及经费发放
第二十条 涉及到评审的项目,基金会协助捐赠方、受益方成立项目的评审小组。项目评审过程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组织评选。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包含评审费的,由受益方按捐赠协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的发放。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基金会根据评审结果进行发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东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