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投资管理办法
2017年10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辽宁省东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的规定,辽宁省东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简称基金会,下同)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投资,努力实现基金会资金的保值增值。为确保基金会投资工作的规范化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投资原则

第二条  合法性原则。基金会投资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秩序,与正规金融机构合作。

第三条  安全性原则。基金会投资必须充分考虑政策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因素,尽力规避风险,避免损失。

第四条  有效性原则。基金会投资以获取收益为目标,追求效率,力求收益最大化。

第五条  流动性原则。基金会的投资活动应确保资金的流动性,不得影响公益支出的实现。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运作期间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捐赠者对于捐赠款项投资有明确要求的,应按照捐赠者要求开展投资活动。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基金会投资工作应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单位及学校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具体组织机构由理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咨询委员会、投资执行小组构成。

第七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承担最终投资责任。理事会负责审议投资计划、投资方案并形成会议纪要,为确保投资工作的实时性和可操作性,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投资决策,可采取通讯会议的形式执行。

第八条  理事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由部分理事、监事组成,负责审核投资计划及方案、投资管理制度及实施流程,形成投资提案。

第九条  投资咨询委员会由金融、法律、实业等领域的专家、校友组成,负责对投资过程中的政策、法律、金融、市场、风险等问题提供咨询服务,筛选投资项目并给出投资建议。

第十条  投资执行小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会计组成,负责起草年度投资计划及方案,投资理财项目的资料搜集、整理及会议召集工作,具体执行理事会决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定期汇报项目进展等。

第四章 投资范围

第十一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仅限于境内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货币基金、债券及债券基金、股权等金融产品。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资金不得投向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投资可通过银行、信托、保险、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理事会批准和授权的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第五章 投资程序

第十四条  投资执行小组负责搜集整理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分析项目预期收益,提出项目投资方案,提交投资咨询委员会讨论。

第十五条  投资咨询委员会对投资计划及方案进行研究,通过实地考察等方式,深入了解投资项目,系统分析政策、信用、法律等风险,筛选投资项目并提出投资建议,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

第十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投资咨询委员会提交的投资建议,并形成投资提案,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理事会审议投资计划、投资提案并形成会议纪要,投资小组根据决议进行具体操作。

第十八条   通过银行购买的保本型或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必须经理事会决策,理事长签字审批方可进行投资操作。

第六章 风险防范

第十九条  投资活动的合作机构应选择信誉良好的国有、大中型金融机构合作,规避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尽量选择多种投资项目进行组合,分散项目的违约风险;投向单一项目的资金最高不超过 1000万元。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高风险投资比例,股权类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基金会净资产的20%。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投资程序。每笔对外投资或终止投资必须经过理事会表决,决策记录应载明投资事项、提请(终止)投资人的意见和签名、参与表决人的意见和签名,表决结果书面存档。

第七章 投资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上级主管部门、监事会等机构有权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材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东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其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