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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免税

      根据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2008年2月国务院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021年7月29日,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公布2021年第二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省级)名单的通知》(辽财税〔2021〕169 号)中,辽宁省东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享受捐赠免税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