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25年12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辽宁省东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并科学妥善处置重大事项,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辽宁省东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事项,是指对基金会运行、声誉、发展战略产生重大影响,或可能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事件与活动。

第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应遵循“及时、准确、完整”原则,确保信息传递的时效性与可靠性。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基金会理事;

(二)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基金会有关人员。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范围

第五条  组织架构变动

(一)基金会理事会换届选举;

(二)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主要负责人调整变动;

(三)基金会章程修订。

第六条  重大公益活动

(一)组织举办大型公益活动,如捐赠仪式、慈善晚会、公益讲座等,参与人数超过1000人或涉及资金超过30万元;

(二)与政府部门、企业、其他社会组织等联合开展的重大公益项目。

第七条  重大涉外活动

(一)吸收境外人士为理事、监事或担任名誉职务;

(二)与境外机构、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

(三)接受境外机构、组织或境外人士捐赠;

(四)邀请境外机构、组织或境外人士参加的活动;

(五)以基金会名义组织的境外学习、考察等活动。

第八条  财务与投资

(一)接受单笔捐赠超过500万元的捐赠活动;

(二)资助超过20万元的对外捐赠活动;

(三)投资超过20万元的项目。

第九条  违法违纪与突发事件

(一)基金会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二)基金会工作人员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导致基金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声誉受损;

(三)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如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对基金会造成影响。

第十条  其他规定事项

(一)规定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其他事项;

(二)基金会认为其他对自身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章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内部报告流程

(一)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发现重大事项后,应立即向基金会秘书处报告;

(二)基金会秘书处收到报告后,进行初步核实与整理,形成文字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重大事项基本情况、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目前状况、初步应对措施等,及时向秘书长汇报;

(三)秘书长审核后,根据事项重要程度,提请理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报告流程

(一)理事长审批后,重大事项需向理事会报告。理事会应及时召开会议,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二)对于特别重大事项,理事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或利益相关方参与讨论,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外部报告与备案流程

(一)登记管理机关规定须报告的重大事项,经理事会审议

通过后,按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重大事项详细情况、理事会决议、后续处理计划等;

(二)政府部门、业务指导单位等相关机构要求报告的重大事项,按相应规定及时报告。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原则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遵守以下原则:

(一)逐级报告原则。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重大问题无权决定的,应按层级向上报告。

(二)多种形式原则。重大事项报告可采用书面、口头、电子邮件等形式,但原则上要求事前书面报告。发生紧急重大事件或事前无法报告的事项,事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补报。

(三)规范要求原则。对有关部门有明确要求的重大事项报告,要严格按规定格式、内容和时间及时上报。

(四)及时处理原则。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相关人员要及时处理、答复或上报。对上报事项要及时取得有关部门答复或处理意见,并按答复和意见做好后续工作。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报告义务人及时报告重大事项的,对事项所引起的后果不承担责任;对不按本办法规定报告重大事项的,或故意漏报、瞒报、谎报重大事项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报告义务人责任。

第十六条  表彰奖励。报告义务人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并由此避免基金会资产受到重大损失的,基金会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监事监督。基金会监事对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事有权查阅重大事项报告相关资料,对报告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相关人员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信息保密。在重大事项信息未按规定公开披露前,知悉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因泄密导致基金会利益受损的,追究泄密人员责任。

第七章  资料保存

第十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以备查阅与审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5年12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