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2025年12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辽宁省东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理事会议事工作,确保理事会议事决策的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辽宁省东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理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三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五条  根据每次会议议题的需要,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可邀请相关单位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六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负责安排基金会理事会等会议。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如有1/3(含)以上理事提议,则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一般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参会方式;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四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出席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出席表决或通讯表决方式开会。

第十一条  采用现场出席表决的理事会会议,理事应当亲自出席,如有特殊情况,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代表出席会议。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授权范围并经授权本人签字或者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具体意见。

第十二条  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开会的理事会会议,会议议案须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快递服务等方式通知每一位理事。

第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五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或理事委托对象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原始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按档案管理规定期限保存。

第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2025年12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