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监事会工作制度
2025年12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辽宁省东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规范监督,保障基金会监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辽宁省东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二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条  监事会是基金会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四)对基金会重点公益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六)监事应定期将监督审核意见反馈给理事会;

(七)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条  根据每次会议议题的需要,监事长可邀请相关单位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遇重大事项或监事提议召开的,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主持。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辽宁省东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规定,对基金会规范运作情况、财务情况、重点公益项目执行情况、年度工作报告等进行审核。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必要时应将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向基金会理事会及有关部门通报。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25年12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