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辽宁省东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事宜,进一步加强对基金会的监督,保障捐赠人、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辽宁省东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将其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和基金会官方网站等向社会公布的活动。信息公开确保一致性,通过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内容不得与以上官方途径公布的信息冲突。
第三条 基金会遵循“真实、完整、及时”原则,主动公开应公开的信息,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四条 公布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一经公布,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所公开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五条 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信息,应主动予以公开:
(一)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四)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五)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基金会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基金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办法、项目管理办法、财务和资产管理办法。
第七条 基金会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的,应当公开有关情况。
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还应当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
第八条 基金会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前款中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和财务资产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
第九条 基金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统一信息平台和基金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和基金会官方网站为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和慈善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十三条 基金会通过民政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基金会官方网站公布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并综合运用各类传媒途径进行信息公布。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捐赠人要求及时告知捐款到款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五条 理事会享有信息公布的最终决定权,负责审定信息公布有关办法,研究决定信息公布中的重大问题。在理事会领导下,秘书处负责基金会信息公布工作的综合协调与统一管理,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布工作。
第十六条 秘书处责成专职人员负责对基金会公布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公布工作;定期监测基金会已经公布的信息;保存、整理和上报基金会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布;管理基金会产生的信息,提出信息公布建议,并经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批后方可披露,必要时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公布。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