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辽宁省东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管理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项目质量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辽宁省东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指通过社会捐赠形成的,为实现基金会宗旨而设立的各类项目,包括奖助基金项目、科研捐助基金项目、校园捐建基金项目、文化建设基金项目以及社会服务基金项目等。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三条 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项目的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作为项目的管理与统筹机构,根据捐赠协议和相关规定,对项目的设计开发、立项审批、执行监管、总结反馈、评价监督等环节进行有效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业务发展需要,不断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二)根据基金会发展规划,进行捐赠协议的审核与立项管理。
(三)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管,协调捐赠方和执行方的联络沟通,保障捐赠财物的使用效益,完成项目计划,实现项目目标。
(四)定期向理事会、捐赠人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使用效果,积极配合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进行查询和监督。
(五)主动接受各级管理部门的审计、监督与检查。
(六)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评价,合理衡量项目效益和执行成果。
(七)培育公益品牌项目,弘扬、传播慈善文化。
第五条 基金会根据捐赠协议、项目性质、项目实施单位等对各项目实行单独立项和分科目核算,专款专用,保障捐赠财物的有效使用。
第六条 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每个项目明确一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策划、立项、实施、经费使用、阶段性报告和总结等工作。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基金会要求,制定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等,完成项目立项申请。
(二)编制经费使用预算,督促项目捐赠资金按照协议约定如期到位。
(三)严格按照捐赠协议规定的支出范围、标准和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完成项目资金的使用审批和监管,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公开、透明。
(四)主动接受各级管理部门的审计、监督与检查,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五)定期向捐赠人和基金会汇报项目执行情况,及时、如实答复捐赠人和基金会的各类查询。
(六)按照基金会要求完成项目总结,主动宣传项目成果。
第七条 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制。每个项目在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基础上,配备一名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全程参与并协助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的策划、立项、实施、经费使用、阶段性报告和总结等工作。
第三章 协议签署
第八条 基金会与捐赠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捐赠协议。捐赠协议中应明确捐赠目的、捐赠用途、捐资总额、到账时间、资金管理和使用等内容。
第九条 限定性项目须征得指定单位或部门负责人一致意见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涉及成立专门研究机构(中心、研究所、实验室等)时,须联系学校相关部门或学院负责人,确认该研究机构的成立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或部门的,须确定其中一个部门为牵头单位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非限定性项目可由基金会理事长或秘书长作为项目负责人,与捐赠方协商一致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
第四章 项目立项与审批
第十条 捐赠项目的设立有以下方式:
(一)限定性项目:捐赠人指定捐赠财产用途和方式的项目。
(二)非限定项目:捐赠人未具体指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的项目。
(三)限定性与非限定性项目均可有留本和动本两种形式。
第十一条 捐赠资金到账后,基金会按照捐赠协议要求,组织项目负责单位进行项目立项。项目立项采取申请制度,由申请方提交立项申请,包括捐赠协议、项目管理办法、可行性论证报告、经费预算等,经基金会秘书处审核,报秘书长、理事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准予立项。基金会秘书处对项目进行编号入账后,项目正式开始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后,由项目负责单位确定项目负责人,待捐赠资金或物资到账后,由项目负责单位根据捐赠协议约定或管理办法,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非限定性项目的申请和审批,可根据项目涉及领域和内容对项目进行论证和评议,论证和评议通过的由项目负责单位参照限定性项目的流程进行。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跟踪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基金会相关规定、捐赠协议及项目实施计划,规范有序开展工作,并按时向捐赠人、基金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负责人。项目经费的支出应符合公益性原则和基金会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对项目业务活动是否符合公益性宗旨、经费支出手续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核;基金会秘书处会同学校财务处对票据的合法性、报销手续的完整性和是否存在超预算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会财务管理规定等进行联合审核。
第十七条 基金会建立项目台账,根据捐赠协议和项目立项相关材料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和管理,定期完成抽查、反馈等工作,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向理事会、捐赠人和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项目因故须变更项目实施计划、预算、负责人等其他重要事项时,应提前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基金会秘书处审批通过后,方可按变更后方案执行。
第六章 项目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就项目的执行情况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反馈,并视情况向理事会进行阶段性报告和结项报告。
第二十条 基金会建立政府、社会和捐赠者相结合的公开、透明的外部监管机制。
(一)主动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审计评定等工作。
(二)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三)基金会通过多种方式、多项渠道及时、准确地向主管部门、捐赠人和社会公布公开捐赠项目开展情况、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每年度及时向捐赠者通报捐赠款项的使用管理和捐赠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单位须按照基金会捐赠项目结项要求,填报结项相关材料。结项报告应遵循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地反映项目完成情况。其中,非限定性项目的结项,须经理事会决议后,方可结项。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会同项目负责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估。对达到民政厅规定的重大项目,须按要求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因故终止的,由基金会组织专家进行清查处理,剩余经费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由基金会收回,投入到其他同类项目或非限定性经费中。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