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辽宁省东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管理工作,维护印章的严肃性,确保印章安全使用和管理,有效维护基金会利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辽宁省东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基金会公章、法人代表名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是基金会印章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印章的刻制、启用和废止,负责基金会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 印章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四条 基金会公章须由基金会秘书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统一报民政厅刻制并备案。基金会其他印章刻制由秘书处统一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公章。
第五条 基金会印章的启用或废止,均由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
印章刻就后,由基金会秘书处发文启用,并报基金会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由基金会对外发布相关公告。
当基金会名称变更或机构撤销时,印章即行停用。停用印章,要发文通知有关单位。
基金会废止印章,应根据要求上交基金会上级主管部门封存。
第三章 印章使用
第六条 基金会授权秘书处使用基金会公章、法人代表名章、合同专用章、基金会秘书处章、财务专用章、银行预留法人代表名章等印章。
第七条 基金会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基金会公章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对外报送的各类报表、材料,各类证件、证书、聘书,各类需经基金会批准、审核的申请表、申报材料以及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等。
(二)基金会法人代表名章用于有关证书、聘书、报表、合同、协议、责任书、任务书、委托书、申报表、审批表以及以领导名义签发的信函等。
(三)基金会秘书处印章限用于内部文件资料使用。
(四)合同专用章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书。
(五)财务专用章及银行预留法人代表名章用于发票、支票等财务票据及回单、财务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 基金会印章的使用须经秘书长审批。经办人员按照规定流程办理文件审批后,送秘书处登记用印申请,呈秘书长审签后用印。需使用财务专用章的,送秘书处登记用印申请,呈秘书长、理事长审签后用印。
内部文件需使用基金会秘书处印章的,可在业务负责人签字后,直接到秘书处用印。
第九条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造印章的,基金会将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基金会将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四章 印章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秘书处指定专人按规定保管印章,妥善保养,确保印章安全、印文清晰。原则上,印章不得带离办公室。特殊情况下,确需携带或借用印章的,须经秘书长批准。
第十一条 印章管理人员须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和用印登记制度,严格照章用印,规范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严禁未经主管领导批准擅自用印,严禁在空白介绍信、单据或纸张上加盖印章。用印涉及保密的,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随便翻阅和谈论。
第十二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所保管的印章,落实存放情况。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基金会将追究保管者责任。
如有工作变动,印章管理人员应及时上交印章,基金会重新确定印章管理人员,做好交接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