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证书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22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辽宁省东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证书管理工作,加强证书的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辽宁省东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证书是指由国家颁发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证明》《税务登记证》等。

第三条  基金会证书保管工作由基金会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证书保管员应妥善保管证书,不得遗失或损坏,不得带离办公室。严禁擅自复印基金会证书,涂改、出租、出借、伪造、转让或出售基金会证书,如违反上述规定,基金会将追究证书管理员及当事人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因公借出证书或证书复印件,须报秘书长批准,借出人应在业务完结后及时归还证书。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证书,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条  在有效使用期内的证书,证书保管员须及时办理年检,加盖主管部门年检公章。

第六条  当名称变更或机构撤销时,证书即行停用。停用证书要发文通知有关单位,并在通知中说明原因。

第七条  暂停使用的证书由基金会秘书处封存。旧证书在更换时上交,或经理事会批准后销毁。

第八条  基金会法人证书正本应按规定要求悬挂。

第九条  伪造基金会证书,将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