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辽宁省东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确保基金会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基金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辽宁省东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进行财务活动。
(二)真实性原则。财务核算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
(三)完整性原则。全面、完整地核算和反映基金会各项收入、支出和资产、负债、净资产情况,不得隐瞒或遗漏。
(四)准确性原则。财务数据须准确无误,确保财务报表和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五)效益性原则。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基金会宗旨和目标。
(六)公开性原则。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公开基金会财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职责
第三条 理事会职责
(一)审议批准基金会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二)决定基金会重大财务决策,如重大投资、资产处置等。
(三)监督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财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规定。
第四条 秘书长、理事长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批准的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二)负责基金会日常财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财务工作正常运转。
(三)审核财务报表和重要财务事项报告,向理事会报告基金会财务状况和财务工作情况。
第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职责
(一)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做好财务工作。
(二)负责基金会财务核算工作,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报表。
(三)严格执行财务预算,控制各项费用支出,对财务收支进行审核和监督。
(四)负责基金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财务风险。
(六)定期进行财务分析,为理事会提供决策支持。
(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财务审计、税务申报等工作。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六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七条 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采用借贷记账法,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八条 会计核算遵循原则
(一)会计核算须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须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受益人、理事会等)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须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
(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须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须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
(五)会计核算须按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须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会计核算须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须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所发生的费用须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须在该会计期间内进行确认。
(九)资产取得时须按照实际成本计量,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基金会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十)会计核算须遵循谨慎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预算编制
(一)基金会须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发展目标,结合上一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二)预算编制须遵循“统筹兼顾、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留有余地”原则,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预算编制内容须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等,各项预算须细化到具体项目和金额。
(四)基金会秘书处须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编制预算草案,经秘书长、理事长审核后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预算执行
(一)基金会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财务预算,确保预算的严肃性。
(二)基金会须按照预算安排组织实施各项业务活动,不得擅自调整预算。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须按规定程序报理事会批准。
(三)基金会秘书处须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十一条 预算调整
(一)预算调整须遵循必要性、可行性和谨慎性原则,确保调整后的预算符合基金会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
(二)预算调整事项须经秘书长、理事长审核后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调整后的预算须及时下达项目负责单位执行,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控。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捐赠收入
(一)基金会须按照合法、自愿、诚信的原则接受捐赠,确保捐赠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二)捐赠收入须及时足额入账,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对于限定性捐赠收入,须按照捐赠人指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
(三)基金会须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四)基金会加强对捐赠收入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核对捐赠收入账目,确保捐赠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 其他来源收入
(一)基金会的其他来源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
(二)基金会加强对其他来源收入的监控和分析,确保收入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和其他收入来源,须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支出原则
(一)基金会的支出须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遵循合法、合理、必要的原则。
(二)基金会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确保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规性。不得虚列支出、套取资金或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五条 支出审批
(一)单笔金额不足3万元的支出,由基金会秘书长签字支付;单笔金额3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支出,由理事长签字支付;单笔金额10万元以上的支出,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支出。其中,项目捐赠协议中对支出年限、支出金额、支出用途等有明确约定的,经基金会秘书长、理事长审批签字后,可按约定支出,无须经理事会审议。各项支出均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支出。
(二)支出审批须严格按照预算安排进行,确保支出在预算范围内。对于超预算支出,须按规定程序报理事会批准。
(三)项目负责人须对支出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和把关,对申报材料负责。
第十六条 费用报销
(一)费用报销须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报销单据。
(二)基金会财务管理人员须严格审核报销凭证,对不符合规定的报销凭证不予受理。报销凭证经审核确认无误后,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报销。
(三)基金会秘书处须加强对费用报销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报销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项目支出
(一)基金会须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对项目支出进行单独核算和管理。项目支出须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和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二)基金会建立项目支出跟踪和监督机制,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
(三)项目结束后,基金会须及时进行项目决算,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总结,向理事会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费用管理
第十八条 费用按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基金会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用于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须按项目或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经费包括:
1.支付给项目人员的费用,包括:工资福利、学生奖学金、学生助学金、优秀教师奖励金、劳务费、讲课费、专家费、高水平人才的薪金、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
2.为立项、执行、宣传、推广、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广告费、印刷费、购买服务费等;
3.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维修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等费用;
4.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超出本基金会规定的标准支出。
限定性捐赠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凡协议中已列明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由项目负责单位提交基金使用申请,并经项目负责单位负责人、秘书长、理事长签字后,方可执行。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二)管理费用,是指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全体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障)费(含离退休人员);担任专职工作理事的津贴、补助和理事会运行费用。其中,基金会工作人员在学校有薪金收入的,不得再从基金会取得收入。
行政办公支出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印刷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维修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三)筹资费用,指基金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筹集非限定性捐赠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印刷费等,在基金会筹资费用中支付。
具有明确指定用途的捐赠项目,筹资费用由项目捐赠资金或受益单位承担。
(四)其他费用,指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十九条 基金会发生的各类费用,相关人员须根据其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当负责人为费用支出的经办人时,其经手的费用应实行互签互批制度。基金会在费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基金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基金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
第二十一条 资产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二十二条 现金管理
(一)基金会制定货币资金管理办法,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现金管理。
(二)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的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
(三)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每日业务结束后,出纳应核对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余额是否相符。会计人员须不定期对现金进行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相符。如发现不符,须及时查明原因。
(四)办理现金支取业务的经办人应提前与出纳预约。
第二十三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严格按规定开立基本银行存款账户(具有开户许可证)和一般银行存款账户。
(二)按规定用途使用基金会银行账户,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抵押、担保等任何银行信用。
(三)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的票据。
(四)银行预留印鉴章和空白支票及支票密码器须分开保管。对已作废的支票,须妥善保管。
(五)基金会财务管理人员须定期与银行进行对账,如发现错误,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账账相符。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基金会制定资产管理办法,指定专人管理固定资产,建立实物台账。
(二)固定资产要分自用固定资产(办公用)和非自用固定资产(投资性、出租性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固定资产的预算、购置、验收、领用登记、保管与移交、处置、盘点清查进行管理。
(四)基金会秘书处须定期会同学校资产管理与经营处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增减变动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实相符。
(五)固定资产折旧须按照规定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进行计提,确保固定资产价值的合理分摊。
(六)固定资产处置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处置收入须及时足额入账,处置净收益须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无形资产管理
(一)基金会须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建立无形资产台账,对无形资产的取得、使用、摊销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二)无形资产的取得须按照规定进行评估和审批,确保无形资产的价值合理。无形资产须按照规定的摊销方法和摊销年限进行摊销,确保无形资产价值的合理分摊。
(三)基金会在取得无形资产时,须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并按照资产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摊销。
第二十六条 对外投资管理
(一)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活动须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二)基金会根据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经理事会集体决策,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并加强监督管理。
(三)基金会严格执行内部风险控制办法,以实现投入资金的保值和增值。
(四)基金会投资收益须全部纳入银行账户进行统一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潜力的资源流出基金会。基金会负债主要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须加强对应付款项和预收账款的清理,及时清查其经费来源与具体用途,按时结清,不得长期挂账。
第十章 净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净资产须按照其是否受到时间限制或用途限制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进行核算。
(一)时间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基金会在收到资产后的特定时期之内或特定日期之后使用该项资产,或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永久限制。
(二)用途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基金会将收到的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用途。
第十一章 外汇收支管理
第三十条 基金会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开立外币账户,办理外汇业务,并设置外汇账套进行辅助核算。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发生外币业务后,须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
第三十二条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须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二章 捐赠票据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取得的各项捐赠收入均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捐赠票据由基金会财务管理人员统一领购和管理,其他单位或人员不得私自购买票据。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人员使用和管理捐赠票据须遵守国家和基金会规定,不得转借、转让,也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
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人员须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委托学校财务处按照规定期限保管会计档案。会计档案的保管须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期满后连同档案目录一起移交学校档案馆代为保管。
第十四章 财务监督与审计
第三十九条 财务监督
(一)基金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机制,加强对财务活动的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
(二)基金会秘书处应定期会同学校财务处对基金会的财务收支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产管理情况等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理事会应加强对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定期听取财务工作报告,对重大财务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
(四)限定性及非限定性捐赠收支均由监事会监督,以确保严格执行捐赠协议,如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赠协议的情况,监事会有权通知基金会财务管理人员停止基金项目的支付,并提请理事会进行审议。
(五)基金会接受社会公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等监督,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财务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第四十条 财务审计
(一)基金会须定期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内容包括财务报表审计、专项审计等。
(二)财务审计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审计准则和规定进行,确保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基金会须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理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
(四)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长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五章 财务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须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公开财务信息,包括财务报表、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
第四十二条 财务信息披露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社会公众能够获取到准确的财务信息。
第四十三条 财务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在基金会官方网站公布、在指定媒体发布、向捐赠人及相关利益方递送等。
第四十四条 对于捐赠人关心的重大财务事项,基金会须及时进行专项披露,回应捐赠人的关切。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2017年10月20日发布的《辽宁省东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