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辽宁省东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内设机构管理工作,提高运作效率,更好地实现基金会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辽宁省东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下属的所有内设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及其下设的各职能部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各内设机构的设立、运行及管理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确保合法合规开展各项工作。
(二)分工协作原则。明确各内设机构的职责权限,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基金会事业发展。
(三)公开透明原则。各内设机构须按照规定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基金会的公信力。
(四)高效务实原则。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以务实的态度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实现基金会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四条 组成与任期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提名推荐,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职责权限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会议制度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长提议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会议记录应妥善保存,作为基金会档案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章 监事会
第七条 组成与任期
监事会是基金会的监督机构,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每届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 职责权限
(一)监督理事会的决策程序和基金会的运作,确保基金会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二)检查基金会财务状况,对财务报告进行审核,有权要求理事会作出解释。
(三)对基金会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四)向理事会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九条 会议制度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可由监事会主席提议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监事审阅、签名。
第四章 秘书处
第十条 组成与职责
(一)秘书处是基金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基金会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工作人员若干。
(二)秘书长职责
1.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2.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3.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5.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6.负责与理事、监事沟通,配合理事长、监事长工作,为理事会、监事会决策提供支持。
7.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三)副秘书长职责
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按照分工负责相关业务领域的工作。
第十一条 部门设置与职责
秘书处下设综合管理部和财务部两个内设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综合管理部
1.负责基金项目的策划、组织和实施。
2.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和项目计划,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3.对项目进行跟踪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4.负责项目的验收和总结工作,向理事会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5.负责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管理。
6.与捐赠者保持沟通,及时反馈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
7.拓展捐赠渠道,积极开展捐赠活动,筹集更多的捐赠资金。
8.建立捐赠者档案,做好捐赠者服务工作。
9.负责基金会的宣传工作,制定宣传计划和宣传方案。
10.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及时宣传基金会的工作动态和成果。
11.制作宣传资料,提高基金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12.负责基金会网站和社交媒体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及时发布信息。
13.负责基金会志愿者的招募与管理工作。
14.负责基金会年审、年报、评估工作的执行。
15.完成秘书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财务部
1.负责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预算。
2.做好资金的筹集、使用和核算工作,确保资金安全。
3.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向理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财务状况。
4.负责捐赠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5.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6.负责协助完成上级主管单位要求的基金会年审、年报、评估、法人离任审计等工作。
7.负责捐赠票据的管理。
8.完成秘书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章 内设机构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工作流程与规范
各内设机构应根据自身职责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明确工作环节、责任人员和时间要求,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涉及跨部门的工作事项,由相关部门协商确定牵头部门,制定联合工作方案,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工作落实。
第十三条 人员管理
各内设机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基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秉持敬业、奉献、廉洁的工作态度。
基金会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基金会对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薪酬调整、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
各内设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对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档案管理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建立档案借阅制度,严格控制档案的查阅范围,防止档案信息泄露。
第六章 监督与评估
第十五条 内部监督
(一)理事会对各内设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定期听取工作汇报,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
(二)监事会对各内设机构的财务活动、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三)各内设机构之间应相互监督,对发现的违规行为或工作失误及时向理事会或监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外部监督
(一)基金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等上级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要求定期报送工作情况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和专项审计。
(二)基金会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及时处理社会公众的投诉和建议。
第十七条 绩效评估
(一)基金会建立内设机构绩效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内设机构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团队协作、创新能力等方面。
(二)绩效评估结果作为内设机构调整、资源配置、人员奖惩的重要依据。对绩效优秀的内设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绩效不达标的内设机构进行整改或调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