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辽宁省东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的招募、管理、服务和激励等工作,保障志愿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志愿者在基金会各项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基金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辽宁省东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自愿为基金会提供无偿服务,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经登记注册的个人。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基金会登记注册并参与志愿服务的志愿者,以及基金会组织的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应出于自身意愿,不受任何强迫或变相强迫。

(二)无偿原则。志愿者提供服务不收取任何形式的报酬,但基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交通、餐饮等补贴。

(三)平等原则。所有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等因素的歧视。

(四)诚信原则。志愿者应诚实守信,遵守基金会的规章制度和志愿服务承诺,认真履行志愿服务职责。

(五)安全原则。基金会应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  招募与注册

第五条  招募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奉献精神,热心公益事业,愿意为基金会的发展贡献力量。

(四)具备相应的志愿服务能力和时间,能够按照基金会的安排完成志愿服务任务。

(五)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志愿服务工作的要求。

第六条  招募方式

(一)基金会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平台、校园公告、合作单位推荐等渠道发布志愿者招募信息,明确招募岗位、职责、要求、服务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二)招募信息发布后,志愿者可通过线上报名、现场报名等方式提交报名申请,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志愿服务经历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  注册程序

(一)基金会对报名志愿者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组织面试或笔试,考察志愿者的综合素质和志愿服务能力。

(二)面试或笔试合格的志愿者,填写《辽宁省东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志愿者登记表》,签订《志愿服务承诺书》,完成注册手续。

(三)基金会为注册志愿者发放志愿者证和志愿服务标识,建立志愿者档案,记录志愿者的个人信息、志愿服务经历、培训情况、考核结果等内容。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志愿者权利

(一)了解基金会的宗旨、使命、规章制度以及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

(二)获得与志愿服务相关的培训、指导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自主选择志愿服务岗位和服务项目,拒绝从事超出志愿服务范围或违背自身意愿的工作。

(四)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获得尊重和支持,对基金会的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参与基金会组织的志愿者表彰奖励活动,获得相应的荣誉和激励。

(六)有退出志愿服务的自由,退出时应提前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志愿者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基金会的管理和安排。

(二)认真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完成志愿服务任务,不得擅自缺席、迟到、早退或离岗。

(三)保守基金会的商业秘密和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四)维护基金会的声誉和形象,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五)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培训和交流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的志愿服务能力和水平。

(六)在志愿服务过程中注意自身安全,遵守安全规定,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培训与管理

第十条  培训内容

(一)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包括宗旨、使命、组织架构、规章制度等。

(二)志愿服务岗位的具体要求和工作流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其他与志愿服务相关的培训内容。

第十一条  培训方式

基金会采取集中培训、分散培训、线上培训、实践培训等多种方式开展志愿者培训工作,确保志愿者具备相应的志愿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  服务管理

(一)基金会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为志愿者安排合适的志愿服务岗位,并明确服务内容、职责和要求。

(二)志愿者应按照基金会的安排开展志愿服务工作,如实记录志愿服务时间和服务情况。

(三)基金会建立志愿服务考勤制度,对志愿者的出勤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志愿者因故不能按时参加志愿服务的,应提前向基金会请假。

(四)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困难,应及时向基金会反映,基金会应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五章  考核与激励

第十三条  考核内容

(一)志愿服务时间:志愿者实际参与志愿服务的时间。

(二)志愿服务质量:志愿者完成志愿服务任务的情况,包括工作态度、工作效率、服务效果等。

(三)遵守规章制度情况:志愿者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和志愿服务承诺的情况。

(四)团队协作能力: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协调能力。

第十四条  考核方式

基金会定期对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包括日常检查、服务对象评价、志愿者自评和互评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五条  激励措施

(一)对考核优秀的志愿者,基金会授予 “优秀志愿者” 等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二)为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时长证明,作为志愿者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凭证。

(三)优先推荐优秀志愿者参与基金会组织的重要活动和培训项目。

(四)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通过官方网站、社交媒体平台等渠道进行宣传表彰。

(五)建立志愿者激励档案,将志愿者的表彰奖励情况纳入志愿者档案管理。

第六章  保障与安全

第十六条  保障措施

(一)基金会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办公设备、服务用品等。

(二)对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交通、餐饮等补贴。

(三)为志愿者购买志愿服务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志愿者的人身安全。

第十七条  安全管理

(一)基金会在组织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对活动场所和服务内容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安全预案,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对志愿者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志愿者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基金会应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退出与注销

第十八条  自愿退出

志愿者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参与志愿服务的,可向基金会提出书面退出申请,经基金会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出手续。基金会应将志愿者的退出情况记录在志愿者档案中。

第十九条  强制退出

志愿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可强制其退出志愿服务,并注销其志愿者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履行志愿服务义务,经多次劝导仍不改正的。

(三)以志愿者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或其他违法违规活动的。

(四)严重损害基金会声誉和形象的。

第二十条  注销程序

志愿者退出或被强制退出后,基金会应及时注销其志愿者资格,收回志愿者证和志愿服务标识,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在志愿者档案中。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