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辽宁省东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专项基金的管理与运作,保障捐赠人、受赠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提高专项基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辽宁省东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向基金会捐赠资金或物资,由基金会根据捐赠人的意愿,为特定公益目的设立的,在基金会统一管理下独立核算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专项基金的设立、管理、使用、终止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专项基金的管理和运作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基金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要求。
(二)尊重捐赠意愿原则。专项基金的设立、使用等须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确保捐赠资金或物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用于特定公益目的。
(三)专款专用原则。专项基金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公开透明原则。专项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情况须向捐赠人、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监督。
(五)高效运作原则。基金会持续优化专项基金的管理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公益目的的实现。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设立条件
(一)捐赠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捐赠资金或物资来源合法。
(三)有明确的公益目的和使用范围,且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四)单笔捐赠资金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物资),特殊情况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可适当降低。
第六条 设立程序
(一)申请。捐赠人向基金会提出设立专项基金的书面申请,说明专项基金的名称、公益目的、使用范围、捐赠金额或物资、捐赠方式、管理要求等内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洽谈。基金会与捐赠人就专项基金的设立事宜进行洽谈,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商确定专项基金的管理办法、使用计划等。
(三)审批。基金会对捐赠人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审核通过后,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设立专项基金。
(四)签约。基金会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明确专项基金的各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捐赠金额、捐赠方式、使用范围、管理权限、期限等。
(五)设立。捐赠协议生效后,基金会为专项基金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捐赠票据。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七条 管理机构
(一)基金会理事会是专项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批专项基金的设立、变更、终止,审议专项基金的年度收支计划和决算等重大事项。
(二)基金会秘书处是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包括执行捐赠协议、制定专项基金的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定期向捐赠人和理事会报告专项基金的运作情况等。
(三)可根据专项基金的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基金会代表、捐赠人代表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对专项基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资金管理
(一)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与基金会的其他资金混合使用。
(二)专项基金的资金应存入基金会为其设立的专门账户,由基金会统一管理。资金的存取、转账等业务应按照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捐赠协议的约定办理。
(三)专项基金的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应纳入专项基金管理,用于专项基金的公益目的。
(四)基金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捐赠协议的约定,对专项基金的资金进行保值增值管理。保值增值活动应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不得从事高风险投资活动。
第九条 项目管理
(一)专项基金的使用应符合捐赠协议约定的公益目的和使用范围,由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并报捐赠人备案(如捐赠协议有约定)。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基金会应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按照计划顺利实施,达到预期的公益效果。
(三)项目完成后,基金会应及时对项目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评估结果向捐赠人和理事会报告。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
第十条 使用范围
专项基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公益目的和范围执行,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东北财经大学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校园建设等事业发展。
(二)资助贫困学生、奖励优秀学生和教师。
(三)开展与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十一条 使用审批
(一)专项基金的使用应按照捐赠协议和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
(二)单笔金额不足3万元的支出,由基金会秘书长签字支付;单笔金额3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支出,由理事长签字支付;单笔金额10万元以上的支出,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支出。支出须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支出。具体审批权限可根据专项基金的规模和管理需要进行调整,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二条 支付方式
专项基金的资金支付应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和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办理,确保资金支付的安全、准确、及时。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变更与终止
第十三条 变 更
(一)专项基金的名称、公益目的、使用范围、管理办法等需要变更的,应由捐赠人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原因和内容。
(二)基金会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与捐赠人协商沟通,审核通过后提交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四条 终 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基金应当终止:
1.专项基金的公益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的。
2.捐赠人与基金会协商一致同意终止的。
3.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终止的。
(二)专项基金终止时,基金会应组织对专项基金的资产进行清算,编制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包括专项基金的收支情况、资产处置情况等内容,并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清算结束后,专项基金的剩余资产应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处理;捐赠协议未约定的,由基金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该专项基金宗旨相近的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监督与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内部监督
基金会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专项基金管理和运作的监督检查。基金会财务部门负责对专项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基金会监事会负责对专项基金的管理和运作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六条 外部监督
(一)捐赠人有权对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查询和监督,基金会应予以配合,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二)基金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会章程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开专项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情况,包括资金收支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专项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情况应接受财政、审计、民政等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