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辽宁省东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管理和运作,确保其依法依规开展活动,维护基金会的整体利益和声誉,促进基金会高质量发展,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辽宁省东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指基金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地域划分设立的从事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代表机构,是指基金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立的代表基金会开展活动、承办基金会交办事项的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日常管理、活动开展及相关监督等活动。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运作和管理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基金会章程和本办法。

(二)隶属管理原则。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隶属于基金会,在基金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基金会承担。

(三)权责统一原则。明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职责权限,使其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做到权责一致。

(四)服务宗旨原则。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活动应围绕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致力于推动东北财经大学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设立条件

(一)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且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和业务内容。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要求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品行和相应的工作能力。

(五)能够独立承担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经费,并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 设立程序

(一)申请。由基金会相关部门或发起人向基金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机构名称、设立理由、业务范围、工作规划、办公场所、负责人人选、经费来源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基金会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审核重点包括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是否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等。

(三)审议。秘书处将审核意见及申请材料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后续设立工作。

(四)登记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登记手续,领取登记证书。登记完成后,及时向基金会备案。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分支机构职责

(一)围绕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专项业务活动,推动相关领域的发展。

(二)制定本机构的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报基金会备案。

(三)负责本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确保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按照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本机构的经费,定期向基金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五)及时向基金会汇报工作进展情况、重大事项和年度工作总结。

(六)维护基金会的声誉和利益,不得从事任何损害基金会形象的活动。

第八条  代表机构职责

(一)代表基金会在指定区域内开展活动,宣传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拓展捐赠渠道。

(二)协助基金会在当地开展项目实施、资金募集等工作。

(三)收集和反馈当地与基金会业务相关的信息和需求。

(四)按照基金会的要求,管理和使用相关经费,定期报送财务报表。

(五)及时向基金会汇报工作情况,接受基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权限限制

(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超越基金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不得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如需签订,须经基金会批准并以基金会名义进行。

(三)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四)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五)不得擅自处置基金会的资产。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人事管理

(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免,由基金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恪尽职守,廉洁自律。

(二)工作人员的招聘、录用、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按照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制度执行,并报基金会备案。

(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

(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工作接受基金会的统一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经费来源必须合法,主要包括基金会拨付的资金、合法的捐赠收入以及开展业务活动的合法收入等。

(三)经费使用应符合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大额经费支出须报基金会审批。

(四)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定期编制财务报表,报基金会财务部门审核。年度财务决算须经基金会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印章管理人员须定期检查所保管的印章,落实存放情况。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十三条  业务管理

(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应事先制定活动方案,报基金会批准后实施。活动方案应包括活动目的、内容、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经费预算等。

(二)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向基金会提交活动总结报告,包括活动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三)加强与基金会各部门及其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沟通与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五章  变更与终止

第十四条  变  更

(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办公场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原因和内容,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基金会秘书处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照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向基金会备案。

第十五条  终  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终止:

1.完成设立时确定的工作目标或任务的。

2.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

3.开展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或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4.基金会理事会决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终止程序

1.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终止建议,提交理事会审议。

2.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工作接受基金会的监督。

3.清算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向社会公告。剩余财产按照基金会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

(一)基金会定期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业务活动开展情况、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人事管理情况等。

(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自觉接受基金会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三)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基金会。

第十七条  奖励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为基金会事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基金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及基金会其他规章制度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基金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