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辽宁省东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人事管理工作,吸引、培养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和工作效率,保障基金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辽宁省东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全体工作人员,包括专职人员、兼职人员和返聘人员等。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人事管理工作须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及基金会章程,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人员招聘、录用、考核、奖惩、晋升等环节,做到程序公开、机会均等、评价公正。
(三)以人为本原则。尊重员工的个性和需求,为员工提供发展空间和良好的工作环境,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德才兼备原则。选拔和任用员工注重品德和能力,坚持任人唯贤、人尽其才。
第二章 人员招聘与录用
第四条 招聘计划
基金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由秘书处制定年度招聘计划,明确招聘岗位、人数、任职资格、招聘方式等,报理事会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 招聘渠道
招聘渠道包括内部推荐、校园招聘、社会招聘、网络招聘、猎头招聘等。根据岗位特点和需求,选择合适的招聘渠道。
第六条 招聘流程
(一)发布招聘信息。通过基金会官网、招聘网站、校园就业网等渠道发布招聘信息,明确招聘岗位的职责、任职要求、薪资待遇等。
(二)简历筛选。秘书处对应聘人员的简历进行筛选,初步确定符合岗位要求的候选人。
(三)面试。面试分为初试和复试。初试由秘书处组织,主要考察候选人的基本素质、专业知识和岗位匹配度;复试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组成面试小组,进一步考察候选人的综合能力、职业素养和发展潜力。
(四)背景调查。秘书处对拟录用人员进行背景调查,核实其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操守等情况。
(五)录用决策。根据面试和背景调查结果,由秘书处提出录用建议,报理事会审批后,向拟录用人员发出录用通知书。
第七条 录 用
(一)拟录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基金会报到,办理入职手续。报到时须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基金会与新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资待遇、合同期限、试用期等。试用期一般为1-3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定。
(三)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由秘书处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正式录用;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第三章 岗位管理
第八条 岗位设置
基金会根据业务职能和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限、任职资格等,形成岗位说明书。岗位设置应遵循精简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
第九条 岗位调整
(一)因业务发展、机构调整等原因需要调整岗位的,由秘书处提出岗位调整方案,报理事会审批后实施。
(二)员工因个人原因或工作需要申请岗位调整的,须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办理岗位调整手续。岗位调整后,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补充协议。
第四章 培训与发展
第十条 培训体系
基金会建立健全培训体系,包括入职培训、岗位技能培训、职业素养培训、管理能力培训等,满足员工不同阶段的学习和发展需求。
第十一条 培训管理
(一)秘书处负责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各类培训活动,记录培训情况,评估培训效果。
(二)员工应积极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培训活动,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培训成绩纳入员工考核体系。
(三)基金会鼓励员工自主学习,对员工参加与工作相关的学历教育、职业资格培训等,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和时间支持。
第十二条 职业发展
基金会为员工提供职业发展通道,员工可根据自身兴趣、能力和职业规划,选择适合自己的发展方向。基金会通过内部晋升、岗位轮换等方式,为员工提供发展机会。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目的
绩效考核旨在客观评价员工的工作表现和业绩,为员工的薪酬调整、奖惩、晋升、培训等提供依据,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十四条 考核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考核标准和流程公开,考核结果客观公正。
(二)以业绩为导向原则。注重员工的工作业绩和贡献,将考核结果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挂钩。
(三)全面性原则。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
第十五条 考核周期
绩效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月度考核和季度考核主要作为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员工薪酬调整、奖惩、晋升等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考核内容与方法
(一)考核内容。根据岗位说明书和年度工作目标,确定考核指标,包括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定量指标主要包括工作任务完成量、工作效率等;定性指标主要包括工作质量、团队合作、职业道德等。
(二)考核方法。采用自我评价、部门评价、领导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自我评价由员工对自己的工作表现进行总结和评价;部门评价由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领导评价由基金会副秘书长、秘书长、理事长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员工,员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秘书处提出申诉,秘书处应进行复核并给予答复。
第六章 薪酬福利
第十八条 薪酬体系
基金会建立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业绩贡献为导向的薪酬体系,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薪酬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行业标准和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工资支付
工资按月支付,以货币形式足额发放给员工。发薪日为每月13日,如遇节假日则提前或顺延。员工工资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基金会代扣代缴。
第二十条 福利待遇
(一)社会保险。基金会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公积金。基金会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三)其他福利。包括带薪年假、节日福利、体检福利、生日福利等,具体福利标准根据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章 奖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奖励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给予奖励:
(一)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完成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基金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或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见义勇为、维护基金会利益和声誉的。
(四)在公益事业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形。
奖励方式包括口头表扬、书面表扬、奖金、晋升、荣誉称号等。
第二十二条 处罚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给予处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规章制度的。
(二)工作失职、渎职,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利益的。
(四)泄露基金会商业秘密或工作秘密的。
(五)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影响基金会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处罚的情形。
处罚方式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降职、辞退等。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离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离职类型
离职包括员工主动辞职、基金会辞退、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到期终止等。
第二十四条 辞 职
员工主动辞职的,应提前30日向秘书处提交书面辞职申请。试用期内员工辞职的,应提前3日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五条 辞 退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可以辞退: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基金会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基金会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基金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基金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九)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无法履行,经基金会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内容达成协议的。
基金会辞退员工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
第二十六条 离职手续
员工离职时,应办理以下离职手续:
(一)交还工作中使用的基金会财物,包括办公用品、设备、文件资料等。
(二)结清与基金会的债权债务。
(三)办理社会保险、公积金等转移手续。
(四)其他需要办理的离职手续。
员工办完离职手续后,基金会为其出具离职证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