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奖惩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辽宁省东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奖惩管理工作,激励基金会全体工作人员积极进取,提升工作质量与效率,同时规范工作行为,严肃工作纪律,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辽宁省东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全体在职工作人员,包括专职人员、兼职人员以及长期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奖惩依据明确,过程透明,结果公正,确保所有工作人员在平等的基础上接受评价与奖惩。

(二)激励为主、处罚为辅原则。通过积极的奖励措施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与创造力,对于违规行为以教育和引导为主,处罚为必要手段,促使员工改正错误。

(三)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在给予物质奖励的同时,注重精神层面的鼓励,如荣誉表彰、公开表扬等,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成就感。

第二章  奖  励

第四条  奖励类型

(一)荣誉奖励。包括颁发荣誉证书、通报表扬、在基金会内部刊物或网站上进行宣传等,以肯定员工在工作中的突出表现和贡献。

(二)物质奖励。根据员工的贡献程度,给予一定金额的奖金、奖品或其他形式的物质激励。

(三)职业发展奖励。对于表现优秀的员工,在职位晋升、培训机会、项目参与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为员工提供更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

第五条  奖励条件

(一)工作业绩突出。在年度工作中,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工作质量高,成果显著,为基金会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例如,在捐赠资金筹集方面,成功引入大额捐赠项目,大幅增加基金会的资金规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有效推动项目顺利实施,达到或超过预期目标,得到捐赠方和受益方的高度认可。

(二)创新与合理化建议。积极为基金会的发展提出创新性的想法和建议,并被基金会采纳实施,取得良好效果。如提出优化基金会管理流程的建议,提高了工作效率;创新捐赠项目形式,吸引了更多社会资源关注和参与。

(三)团队合作精神。在团队工作中,积极协作,善于沟通,能够充分发挥个人优势,帮助团队解决问题,提升团队整体绩效,受到团队成员的一致好评。

(四)维护基金会形象。在对外交往中,始终以基金会的利益和形象为重,积极宣传基金会的宗旨和工作成果,为基金会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例如,在参加行业会议或社交活动时,积极介绍基金会的特色项目,吸引潜在捐赠者的关注。

(五)特殊贡献。在应对突发事件或紧急任务时,表现出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采取有效措施为基金会避免或挽回重大损失。例如,在自然灾害等特殊时期,迅速组织开展捐赠活动,并高效完成物资调配和发放工作。

第六条  奖励程序

(一)提名推荐。由部门负责人或员工本人根据奖励条件,填写《辽宁省东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奖励提名表》,详细说明被提名者的工作表现和推荐理由,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提名申请。

(二)审核评估。基金会秘书处对提名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确保提名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组织成立由基金会理事、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外部专家组成的奖励评审小组,对提名者进行综合评估。评审小组根据奖励条件,对提名者的工作业绩、创新能力、团队合作等方面进行量化打分,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讨论和审议。

(三)审批公示。奖励评审小组将评审结果提交基金会理事会进行审批。理事会根据评审小组的报告,对拟奖励人员和奖励类型进行最终审定。审批通过后,将奖励结果在基金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全体工作人员的监督,如有异议,可向基金会秘书处提出申诉,秘书处将组织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申诉人。

(四)奖励实施。公示无异议后,基金会正式发布奖励决定,按照规定的奖励类型和标准,对获奖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荣誉奖励通过举行颁奖典礼、发布通报等形式进行;物质奖励按照财务规定进行发放;职业发展奖励由人事部门根据相关政策和程序进行落实。

第三章  处  罚

第七条  处罚类型

(一)警告。对较轻的违规行为进行口头或书面警告,提醒员工注意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避免再次发生类似问题。

(二)罚款。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对员工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以示惩戒。

(三)降职或调岗。对于严重违反基金会规定或工作表现不佳的员工,给予降职或调整工作岗位的处罚,以促使其认识错误,改进工作。

(四)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严重损害基金会利益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员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处罚情形

(一)违反法律法规

员工在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如因个人违法行为导致基金会面临法律风险或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员工的赔偿责任。

(二)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

1.考勤违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或请假手续不规范,影响正常工作秩序。例如,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5次,或旷工达到3天及以上。

2.工作纪律违规。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玩游戏、炒股、聊天等;擅自离岗、串岗,影响工作效率和团队协作。

3.财务制度违规。违反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如虚报费用、挪用公款、违规报销等。无论金额大小,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4.保密制度违规。泄露基金会的机密信息,包括捐赠者信息、项目计划、财务数据等,给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

(三)工作失职

1.未能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工作任务未能按时完成或工作质量不达标,给基金会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如在捐赠项目执行过程中,因个人原因导致项目延误,无法按时交付,引起捐赠方不满。

2.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解决,或隐瞒不报,致使问题扩大化,给基金会带来严重后果。

(四)损害基金会形象

在对外交往中,以基金会名义从事与基金会宗旨不符的活动,或发表不当言论,损害基金会的声誉和形象。如在社交媒体上发布诋毁基金会的言论,或利用基金会资源谋取个人私利。

第九条  处罚程序

(一)调查核实。当发现员工存在违规行为时,由基金会秘书处或相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小组应收集相关证据,包括文件、记录、证人证言等,确保调查结果的客观公正。在调查过程中,应与违规员工进行谈话,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做好记录。

(二)提出处罚建议。调查小组根据调查结果,对照本办法的处罚情形和标准,提出初步的处罚建议,填写《辽宁省东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处罚建议表》,详细说明违规事实、处罚依据和建议的处罚类型,提交基金会秘书长、理事长审批。

(三)审批决定。基金会秘书长、理事长对处罚建议进行审批,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作出最终的处罚决定。对于重大处罚事项,须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通知送达。处罚决定作出后,由基金会秘书处向违规员工送达《辽宁省东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处罚决定书》,告知其处罚内容、理由和依据,并明确员工享有的申诉权利。处罚决定书应采用书面形式,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如员工拒绝签字,应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情况,并由见证人签字证明。

(五)申诉处理。员工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诉。秘书处应在接到申诉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申诉处理小组,对员工的申诉进行复查。申诉处理小组应重新审查违规事实和证据,听取员工的申诉意见,并形成复查报告。复查报告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申诉员工。申诉期间,原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