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持有股权的实体机构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辽宁省东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对其所持有股权的实体机构(以下简称“被投机构”)的管理,保障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被投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辽宁省东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以各种形式持有股权的所有实体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基金会对被投机构的管理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以及基金会章程的要求。

(二)保值增值原则。通过有效的管理措施,维护和提升被投机构的资产价值,确保基金会股权权益的实现和增长。

(三)权责明晰原则。明确基金会内部各相关部门以及被投机构在管理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提高管理效率。

(四)风险控制原则。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及时识别、评估和应对被投机构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

(一)审议批准基金会对被投机构的重大投资决策,包括但不限于新增投资、股权转让、重大资产处置等。

(二)审议批准与被投机构管理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和政策。

(三)定期听取基金会秘书处关于被投机构运营及管理情况的报告,并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

(一)负责对被投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跟踪被投机构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重大经营决策。

(二)收集、整理和分析被投机构的相关信息,定期向基金会理事会和管理层提交报告。

(三)参与被投机构的股东会议、董事会等决策会议,代表基金会行使股东权利,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四)协助被投机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

(五)负责对被投机构的投资项目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和评估,为基金会的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

(一)负责对被投机构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审核被投机构的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

(二)跟踪被投机构的利润分配情况,确保基金会能够及时足额获得投资收益。

(三)协助投资管理部门对被投机构的财务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第七条  被投机构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自身的经营管理行为。

(二)定期向基金会报送财务报表、经营报告等相关信息,接受基金会的监督和检查。

(三)重大经营决策、重大资产处置等事项应及时向基金会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征求基金会意见。

(四)配合基金会开展各项管理工作,为基金会行使股东权利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第三章  股权管理

第八条  股权取得与登记

(一)基金会取得被投机构股权后,应及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确保股权归属清晰、合法有效。

(二)秘书处应妥善保管股权证明文件、投资协议等相关资料,建立健全股权管理档案。

第九条  股东权利行使

(一)基金会作为被投机构的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秘书处应按照基金会的授权,代表基金会出席被投机构的股东会议,行使表决权。在行使表决权前,应充分研究会议议题,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保表决意见符合基金会的利益。

(三)对于被投机构的董事、监事推荐和选举,秘书处应根据被投机构的实际情况和基金会的利益需求,提出合理的推荐意见,并按规定程序参与选举。

第十条  股权转让与处置

(一)基金会转让或处置被投机构股权时,应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评估,制定详细的转让或处置方案,并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

(二)股权转让或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合法的交易场所或交易方式进行,确保交易价格合理、公允。

(三)秘书处负责办理股权转让或处置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转让协议、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

第四章  风险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风险识别与评估

(一)秘书处应建立健全被投机构风险识别和评估机制,定期对被投机构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全面评估。

(二)秘书处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应及时制定应对措施,并向基金会秘书长、理事长报告。

第十二条  风险应对与控制

(一)针对不同类型的风险,基金会应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包括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转移和风险承受等。

(二)秘书处应监督被投机构落实风险应对措施,定期检查风险控制效果,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

(一)基金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被投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被投机构限期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

第五章  信息披露与报告

第十四条  被投机构信息披露

(一)被投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基金会披露其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二)被投机构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可靠,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基金会内部报告

(一)秘书处应定期向基金会理事会和管理层提交被投机构运营及管理情况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报告内容应包括被投机构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重大事项、风险情况等。对于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应及时提交专项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